选择思州律师
维护您的法律权益
来源:贵州思州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4-05-23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XX。2016年11月3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杨XX律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XX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后于2017年6月1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XX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陆X(已判决)在本区注册成立杭州XX公司,组织张X、巴X(已判决)等人针对全国各地多名古玩藏家实施诈骗,谎称可为藏家高价出售、拍卖藏品,以收取“检测费”、“拍卖费”、“过境费”名义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8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霍XX应陆X要求,帮其雇用外国人假扮买家蒙骗被害人、介绍联络禹某(另案处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组织人员冒充买家参与拍卖会并虚假举牌等。被告人霍XX参与实施诈骗活动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170万余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司法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从犯,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霍X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杨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霍X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100元。请求法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陆X在本区注册成立杭州XX公司,组织张X、巴X等人针对全国各地多名古玩藏家实施诈骗,谎称可为藏家高价出售、拍卖藏品,以收取“检测费”、“拍卖费”、“过境费”名义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8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霍XX应陆X要求,帮其雇用外国人假扮买家蒙骗被害人、介绍联络禹某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组织人员冒充买家参与拍卖会并虚假举牌等,并收取陆X支付的相关费用。被告人霍XX参与实施诈骗活动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170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霍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1、张X、何X、吴X1、杨X1、司X、史X、阮X、陈X1、陈X2、许X、江X、段X、王X1、徐X1、吴X2、钟X、谈X2之、王X2、俞X、邓某、柏X、朱X、徐X2、秦X、李X、谷X2、岳X、杨X2、单某的陈述;证人宋X、刘X2、胡X、王X3、SUKHENKDSERGIU(乌克兰人)、刘X3、徐X3、张X、巴X、陆X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司法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霍XX在本案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100元,又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霍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霍XX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机构:贵州思州律师事务所
电话:18184517730
邮箱:1484411967@qq.com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新兴振兴大道中段二期改造自建房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18184517730
及时响应 高效沟通
回到顶部
专业律师团队
5分钟解决疑惑